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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镜难重圆 判后释疑解心结——一起离婚纠纷背后的警示与温情

2026年01月27日 20:50:27 来源:四川新闻网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7年2月在自贡市贡井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9月生育一女。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长期分居、缺乏沟通、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

2024年1月,原告张某向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劝慰双方要互相理解、信任、尊重、宽容,并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5年8月,原告张某认为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一纸诉状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伊始,双方均情绪激动,被告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甚至为原告张某提起离婚诉讼一事怀恨在心,扬言要采取过激行为对张某本人及家属进行报复。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二人分居一年以上,且缺乏沟通、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不能妥善处理,夫妻感情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的规定,法院审理后判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原告自愿支付符合市场估价的车辆折价款40,000元给被告,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应当予以确认。

案件判决后,经法官释法明理,被告李某一改平日坚持要上诉的对立情绪,主动向法官表示,已不再纠结过往婚姻中的种种矛盾,自己将往前看,在奔赴新的生活的同时,尽力尽好自己作为孩子父亲的义务。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按判决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自此,一起剑拔弩张的家庭纷争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寄语

法律能裁断财产与身份,却难修补破碎的感情。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均属人生重大抉择,当事人双方均应本着理性、平和的态度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系,但考虑到双方曾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仍应本着对过往婚姻的尊重、对子女未来成长的共同责任,尽量缓和矛盾,避免双方进一步对立。希望本案的处理,不仅是从法律上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更能为彼此翻开新的人生篇章。婚姻虽已终结,但作为子女父母的角色永不改变,望双方能以此为契机,放下过往成见,以成熟、理性的态度处理后续事宜,平复心结,共同承担起对子女的关爱与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贡井区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