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诉讼+财产保全+批量化调解” 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兑现
2025年10月29日 09:59:43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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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面提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质效,助推改善农村民生和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体现。贡井法院始终坚持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快立、快调、快审、及时兑现”的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胜诉权“真金白银”兑现的原则,一是“示范诉讼+批量化调解”模式实现类型化案件高效妥善处理,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统一权威。二是依法判决违法转包、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就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是对工人权益的保障,亦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否定。三是及时引导农民工开展财产保全措施,促使两公司签订调解书时当庭兑现50%拖欠款项及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3.8万余元,切实兑现“真金白银”,实质性化解争议。
基本案情
廖某某、邱某等系农村居民。河南某公司承揽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某项目余热锅炉施工工程后,与邹某签订《余热锅炉安装合同》,将上述工程施工转包给邹某。同时,邹某还借用四川某科技公司名义承包位于同一地点的管廊桥架和管网安装工程。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邹某组织廖某某、邱某等工人对上述两项工程进行了施工。邹某因未付清工人劳务报酬,于2024年7月11日出具《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就上述两项工程项目欠付劳务报酬情况与工人进行了结算,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466166元。后邹某未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致廖某某、邹某提起诉讼,请求邹某分别就上述两项工程项目拖欠工资与河南某电力公司、四川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农民工劳务合同案件18件,因案件争议点具有高度共通性,该院在两个工程项目中分别选取1件作为示范案件,其余案件作为平行案件开展示范诉讼,依法作出邹某分别与河南某电力公司、四川某科技公司就上述两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生效后,开展“批量化调解”工作,引导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并开通“农民工保障绿色通道”依法免除财产保全担保,促使其余平行案件达成调解协议:邹某与河南某电力公司、四川某科技公司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别于签订调解书当日支付50%,剩余50%于2025年10月31日前付清。现50%款项已实际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可知,违法转分包或者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应就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对其招用的工人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直接和最终责任,其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而免除。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因建设能力、资金等原因,显然缺乏对工程质量的严格管控以及对工人劳动权利的保障。施工单位违法转分包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不仅会导致工程管理失控、扰乱行业秩序,亦会导致拖欠工人工资情形频发。由违法转分包或者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既是对工人权益的保障,亦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否定。
法条概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贡井区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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