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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中院案例入选四川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5年09月26日 19:05:3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9月23日,四川高院发布2024年度四川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自贡中院“自贡某实业公司破产和解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6日,自贡某实业公司成立,成都某科技公司持股50%,张某贵持股50%。2021年6月10日,生效判决确认自贡某实业公司欠付杨某生工程款2218532.17元,该案经多次执行均未执行到位。2022年5月23日,杨某生申请对自贡某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裁定受理自贡某实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管理人调查,自贡某实业公司仅在开业初期进行过经营,至债权人杨某生申请破产之日已停业近六年,且公司资产变现困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宣告其破产。后在资产处置期间,法院积极协调,促成管理人招募到投资人自贡某商业管理公司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公司注资,清偿公司债务。自贡某实业公司原股东成都某科技公司、张某贵与自贡某商业管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自贡某商业管理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自贡某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及经全体债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和解协议》,协议载明自贡某实业公司于《和解协议》签署后五日内清偿全部债权。后自贡某实业公司如期履行《和解协议》,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回正轨。

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原则上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但是从企业运营价值、债权人权益保障程度、企业矛盾风险处置、案件处理综合效果等方面考虑,如果确实具有和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在破产宣告后、财产实际分配前,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可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法院经审查,自贡某实业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协议》《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据此裁定撤销宣告自贡某实业公司破产的民事裁定,认可自贡某实业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自贡某实业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前,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搭建司法协商平台,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积极运用破产和解程序助力困境企业重生的生动实践。自贡某实业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在五日内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涉执行案件全部结案,债权清偿率达到100%,既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也使自贡某实业公司重获新生。法院切实发挥破产和解程序的制度优势,对具备挽救希望和存续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条温和而有效的自救路径,解决企业债务危机,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和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示范,体现了法院做好民营经济发展“护航员”的责任与担当。(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王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