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法院:庭审走进交警队 酒驾醉驾要不得
2025年07月11日 20:36:34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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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提高驾驶员法律意识,近日,大安法院将一起醉驾案件的庭审搬进大安交警队,组织部分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和曾有违法驾驶行为的驾驶员参加旁听。通过“案中人”的忏悔,让“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
庭审直击
庭审现场,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16.6mg/100ml。胡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
最终法院认定,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胡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当庭宣判的震慑力,让在场旁听人员真切感受到醉驾的法律后果。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除此之外,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还包括: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事故赔偿所带来的经济负担;影响个人就业等等。
庭审效果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驾校学员感慨:“以前觉得醉驾离自己很远,现在才知道一次侥幸就可能毁掉一生。”
曾因酒驾被处罚的驾驶员则表示:“今天的庭审让我彻底清醒,以后不仅自己会拒绝酒驾,还要劝阻身边人。”
醉驾是对生命的漠视,将法庭设在执法一线,组织新驾驶员、有违法记录人员旁听,让执法者、驾驶员、潜在违法者同堂受教,通过真实案件还原醉驾的“连锁反应”,全流程展示法律威严,从源头强化安全意识,更好地使驾驶朋友践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承诺,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大安区人民法院供稿)
编辑:宋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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