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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法槌敲响生态警钟 巡回审判守护绿水青山

2025年04月29日 23:13:13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大安区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服务理念,以巡回审判为关键纽带,努力延伸基层法治触角,力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午后的何市镇雨山村烈日高照,大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正在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现在开庭!”。伴随着清脆的法槌声,一场“村门口”的沉浸式生态法治课就此展开。

案情直击:捕猎野生动物 触犯法律红线

2024年11月底,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无特许猎捕证,明知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仍使用自制气枪、头灯、热成像仪等工具在自贡市大安区新店镇何院村附近山头,捕获斑鸠一只、竹鸡一只。路人看到后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出警抓获万某某、罗某某,依法扣押捕获物珠颈斑鸠一只、灰胸竹鸡一只,气枪、钢珠、头灯、红外热成像仪等工具。

经鉴定,从万某某、罗某某处扣押的物种分别为珠颈斑鸠、灰胸竹鸡,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亮剑:依法守护生物多样性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系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巡回法庭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没收作案工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1300元,专款用于生态修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自贡市市级媒体上发布道歉书,道歉书的内容须经法院审定。

判后释法:打通普法“最后一公里”

巡回审判不仅是一场庭审,更是一次法治的浸润。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公诉人与雨山村网格员一起组织开展座谈会,希望网格员在后续工作中,及时向村民宣传反非法狩猎,携手共同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旁听庭审的网格员感叹道“以往村民觉得打几只野鸡吃不算事,今天看到要判刑才知道这个事这么严重”,现场的村民也表示从今以后,知道非法狩猎要不得,以后千万不能打猎野生动物。

本次巡回审判通过真实案例打破“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人民法庭到巡回审判车,以“零距离”司法服务织密生态保护网,唤醒了群众的环保意识。

2025年4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也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该部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蓝天碧水净土是民众所期盼,相信在法律的系统性保护下,我们未来可以更好地守护山青水长。

法律法规链接:这些行为不能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供稿:大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宋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