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2024-07-23 08:26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四川新闻网消息 为深入推进执源治理工作纵深发展,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有效规避程序空转,助推金融机构加快化解不良债务、抵御金融风险,7月18日,自流井法院发出自贡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首份“预查废”由来

沈某某因金融贷款未能按期还款,某银行催收无果,向自流井法院提起诉讼,自流井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沈某某仍未还款,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自流井法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发现沈某某在自流井法院已有执行案件,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行终本处理。自流井法院与某银行确认沈某某无其他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后,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待发现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

某银行负责人表示“银行呆账核销流程一直比较复杂,因为执行程序要求,时间也比较长,有了这份《预查废证明》,我们进行核销处理就方便多了,非常感谢法院,为我们银行核销节省不少时间”。

何为“预查废”

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信用卡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无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金融不良资产核销。与传统方式相比,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纠纷处理时间。

“预查废”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

申请主体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金融机构。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涉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债务人财产状况

债务人已有被执案件显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

下一步,自流井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狠抓执法办案司法为民第一要务的同时,通过开具《预查废证明》等方式化解金融贷款风险,持续深化执源治理,助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供稿:自流井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