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法院成功调撤一起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2024-05-14 10:24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荣县法院成功调撤一起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2024年3月,原告龚某向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以龚某身份证出生时间为1965年10月,退休年龄未满60岁为由,对龚某的退休暂未予以办理。

龚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回复,依法认定其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了解到案件的关键所在: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认为龚某从1996年1月起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退休时不提供个人档案,应当以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作为退休时的出生日期。龚某认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以其于1977年最早的个人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1964年5月)为准,不应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其身份证于1987年开始使用)。

 经法官与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沟通,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对龚某重新作出认定回复,同意龚某期满后可按时到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事项。龚某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该规定并不是以此确认职工的身份信息,也并未否定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的法律效力,只是针对办理退休时出现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并无矛盾和冲突,且至今仍然有效。

(供稿:荣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