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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自贡4月9日讯(李平 吴明远)驾驶两轮摩托,与他人相撞,致其死亡,案发后主动报警。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12月15日13时许,家住贡井区艾叶镇的刘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汇北路行驶至汇东新区某路段时,与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立即请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自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曾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于同年12月1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某已经支付了曾某某的丧葬费等共计26900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外赔偿了曾某某家属6万元,曾某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