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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自贡3月30日讯(梁茂娟 吴明远)近日,经大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胡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2月14日21时许,家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的男子胡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经太大路往隆昌县黄家镇方向行驶.22时许,胡某驾车行驶至大安区太大路15公里加220米初时,撞到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和胡某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胡某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胡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求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