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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自贡3月24日讯(龙治林)两小学生之间闹矛盾,引发双方家长互殴。近日,荣县法院新桥法庭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原告许某因伤害产生的损失7000元,由被告吴某甲赔偿70%,原告许某自行承担30%。 余某系原告许某之子,吴某乙系被告吴某甲之孙,余某与吴某乙二人系某小学同班同学。2016年9月2日下午15时许,吴某甲、吴某乙到许某家中反映其子余某拿了吴某乙的钱,之后二人离去。17时,原告与其子找到吴某甲及吴某乙,要求对其反映之事进行对质,吴某乙告知双方余某当日未拿其钱后,吴某甲叫余某离开时,用手拍打了其肩膀,余某即与吴某甲形成抓扯,后许某也上前与吴某甲互殴。争斗中,吴某甲、许某及余某均不同程度受伤。许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十余日。公安机关分别对吴某甲、许某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但双方对赔偿事项协商未果,致许某起诉请求判决吴某甲赔偿其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甲在证实原告许某之子未拿走其孙子的钱后拍打原告之子,引发原、被告互殴,并致原告受伤,在本次纠纷中具有较大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拍打自己之子后,未能冷静处理,继而上前与被告形成抓扯并致自己受到伤害,对自身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