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新闻网自贡3月8日讯(曹晓霞)近日,经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贡井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2016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贡井区油毡厂附近搭乘被害人郑某某(黑车司机)驾驶的川CRY339号白色长安轿车前往贡井区尚峰小区,当车行驶至贡井区虎头桥路段时,被告人王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下车检查车辆情况之机,将其放置在车内的一部iPhone6手机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在回车上取修理工具时发现手机被盗,遂立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行车记录仪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 280元。 法官寄语: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搭乘他人车辆的途中临时起意,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王某一时贪念换得的是冰冷的牢狱之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