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新闻网自贡3月20日讯(但文英)案情: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拘留。2014年12月30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逮捕。2015年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6月15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6日,检察机关决定撤回对李某的起诉。2015年12月4日,法院做出刑事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李某的起诉。裁定理由是: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证据不足。2015年12月5日,公安机关释放李某,变更为监视居住。至此,李某共被羁押378天。2015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撤回对李某的起诉。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撤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016年8月31日,李某以无罪逮捕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全案应当赔偿。从实体上看,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某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要达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从程序上看,本案存在“程序倒流”问题。检察机关从法院撤回起诉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后,未作不起诉决定,同意公安撤回此案存在一定的“程序倒流”问题。法院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李某起诉的理由是: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证据不足。根据法院的裁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已无法律依据对此案作出终结性的决定。故再引用公安的撤案理由作为国家赔偿免责的依据不恰当。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违反程序法作出的结论是不公正的。 第二种意见:全案不予以赔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撤销了李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据此理由撤案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原意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实质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虽然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但依据的不追究责任的原则和最后作出的结论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案件实体的正确性。而且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原案中李某确实有参与寻衅滋事的行为。李某一直对自己的行为作有罪供述。国家赔偿只赔偿纯无辜的受害人,此案赔偿申请人并不是纯无辜者。所以本案不予以赔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机关程序违法也是违法行为,也应当承当违法责任,应当进行赔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此案中检察机关违反此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未作不起诉决定,而是由公安机关撤回此案,对此案作出撤案决定。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若司法机关都不遵守程序法,法制环境如何得到保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每个阶段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能突破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 其次:当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结论不一致时,当以法院的结论为终结性的结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实有罪。此案中法院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对李某起诉的理由是: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的撤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后作出的裁定书具有依法判决的性质,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此案应当赔偿。 再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当如何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指构成犯罪但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实质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的精神实质是赔偿纯无辜的受害者,因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实质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犯罪构成要件未完全达到,就是无罪,就不应当追求刑事责任,若追究了就应当就行国家赔偿。若参与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可依据此法处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不同的法律,两法不能等同。(荣县检察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