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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自贡2月27日讯(李平 吴明远)伪造虚假材料,骗得现金12万多元。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5年4月份,家住自流井区郭家坳的无业男子刘某从汇东新区某车行租赁一辆宝马轿车供自己使用。 同年11月17日17时许,刘某在自流井区新街某茶坊内,向刘某某编造该车系陆某向其借款后抵押给自己使用车辆的虚假事实,同时向刘某某提供了其伪造的陆某抵押车辆借款合同及陆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虚假材料。随后,刘某将该车作为抵押担保物,向刘某某借款,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26300元。不久,刘某逃离自贡,刘某某报案。2016年3月22日,刘某到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新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实施诈骗的事实。案发后,刘某赔偿刘某某损失14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