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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自贡1月23日讯(宋静瑶 吴明远)驾车与他人相撞,造成他人当场死亡。近日,经大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19日,家住自流井区同兴路的男子缪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自流井区三八路沿东盐都大道往成赤高速路收费站方向行驶。2时许,当车行驶至东盐都打到大安段时,与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缪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开庭审理后被告人缪某某当庭对事故认定不服,公诉机关提请侦查阶段办案民警出席法庭说明侦查情况,并运用充分的证据论证被告人缪某某驾驶证系超分状态不能驾驶机动车和大雾天超速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缪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