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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自贡1月23日讯(李平 吴明远)酒后驾车造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月15日中午,家住大安区和平乡的无业男子何某,在沿滩区黄市镇一朋友处吃饭时饮酒。当天下午,何某在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乘朋友张某某、蔡某某、刘某一起返回贡井区。当日16时45分,当该车行驶至自流井区舒坪镇境内的一省道上时,由于酒后驾车,未做到规范操作,安全文明行驶,致使该车右前轮撞到道路右侧花台,导致车辆右前轮和右后轮爆胎,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何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电话联系其一朋友到事故现场顶替其为该车驾驶员。民警将顶替人带走调查后,何某离开现场。次日中午,何某主动到自流井区舒平交通中队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事实经过。经事故认定,何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一级,蔡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刘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何某赔偿张某各类费用124692.63元;赔偿蔡某某医疗费用6185.09元;赔偿刘某医疗费用5071.5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