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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自贡1月23日讯(李平 吴明远)贩卖假烟299箱被挡获,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名外地男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11月家住福建省云霄县的农村男子何某某、与曾因犯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同乡刑满释放男子郑某某,联系购买一批伪劣烟草制品,双方约定采用赊销的方式进行。郑某某、何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3日,由郑某某雇佣陈某某、孟某某驾驶一辆货车从河南省漯河市运送299箱烟草制品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郑某某驾驶一辆丰田轿车跟车押送该批烟草制品至成都市。当日,何某某带曾某某前往成都市天府新区某镇一租赁仓库,告知曾某某明天要进一批伪劣烟草制品存放于仓库,要求曾某某到时为其带路。 2015年12月24日晚,何某某指派曾某某前往高速路服务区与郑某某接头,并支付曾某某报酬200元以及叫其转交给河南司机7000元烟草运费。接头后郑某某前往成都市万达广场某洗浴中心与何某某见面。曾某某则带领陈某某、孟某某驾驶货车前往仓库卸货。当晚成都市烟草专卖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某街道社区路边将货车挡获。查获货车内的烟草制品299箱,共计14950条。其中云烟(紫)161箱、大前门(硬)55箱、牡丹(软)55箱、红塔山(硬经典100)28箱。查获货车内的销售总金额为32825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299箱,共计14590条。 所查获的烟草制品中,郑某某按照事前与对方约定,应将销售价格共计为140500元的128箱烟草制品销售给何某某,何某某欲将所购买的这批烟草制品加价后进行销售。郑某某另将销售价格共计为187750元的171箱烟草制品销售给成都市一个姓方的买家。 2015年12月24日民警在查获现场将曾某某抓获、2016年1月5日何某某被抓获、2016年7月25日郑某某主动到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元;本案查获的299箱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