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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自贡1月19日讯(曾静)近日,自贡市中院民二庭审理两起因三轮车运油自燃后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蓝某因工地需要柴油,遂电话联系三轮车司机胡某为其运油。到达加油站后,蓝某通过自助加油的方式,将装满柴油的塑料桶交与胡某,由其运送至工地。运送途中,胡某驾驶的三轮车底部电瓶起火,导致盛装柴油的塑料桶融化后,柴油漫延,将周围停放的两辆轿车烧毁,造成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被损毁车主对蓝某、胡某及加油站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经济损失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与胡某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但蓝某在此次侵权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柴油属于易燃液体(23°C-61°C),属于危险货物,而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对运输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查、审批,胡某不具有运输柴油的资质,蓝某选择胡某为其运送柴油,明显存在过错。本案纠纷的产生,正是基于蓝某与胡某混合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胡某与蓝某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加油站是否存在过错问题,由于柴油的闪点高于汽油和煤油,在没有强制性规范限制绝缘性容器加注柴油的情况下,作为售油单位出售柴油,顾客选用塑料桶加注柴油,并无不当,因此加油站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柴油、汽油、煤油等易燃物品,使用人在选择运输车辆时要慎重,必须要选择具有相应运输资质的车辆对其进行运输,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难逃其责;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中对绝缘性容器加注散装汽油、煤油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加油站在顾客加油时,对加油容器的选择也应尽到安全审查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