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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2006年8月1日我被一汽车撞伤,交警认定我负次要责任,现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肇事车于2006年6月1日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为获得赔偿,近日我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请问,我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刘女士
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如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为5万元,伤者的损失为8万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则保险公司应先将5万元足额赔偿,另3万元再由机动车与行人按责任分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于2003年生效,但直至2006年国务院才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畴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并不一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特指交强险。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条例》实施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原投保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尚未到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依据该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但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主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刘女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权利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唐应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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