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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可免可不免。”重庆市国税局原副局长(副厅级)黄亦瑾因帮助某企业免税128.7万元而获得10万元“感谢费”。4月7日,重庆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亦瑾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非法所得的10万元钱上缴国库。(见4月8日《重庆晨报》)
作为外行,读了这则新闻才知道,这免税政策竟有“可免可不免”的奥妙“讲究”,背后的“浑水”深得很哪!
黄副局一手收钱一手免税之案中,凭借的是国家对西部地区“三新(即法人代表新、企业名称新、经营范围新)企业”的免税政策。重庆一传媒公司更名后,公司的法人没变,按规定,根本不符合免税条件,这家公司掷出10万元协调免税事宜,于是,在黄副局的帮忙下,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28.7万元的批文下来了,10万元大洋,也就乖乖地“飞”进了黄副局的办公室。
上百万元的所得税,这个税官一下子就免除了,实在让人震惊!什么叫“可免可不免”?难道免税政策也是“橡皮筋”,可长可短、可伸可缩?当然不是这样,是否免税,一定是有其尺度和硬杠的,企业只有符合了这些硬性条件,才能依法或依规减免。可在黄副局的心目中,那真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可免,是我说了算,不可免,更是我说了算。试问:我们的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公正性、严肃性何在?在这样的氛围中,怎能不产生权钱交易?
免税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事关公众利益和福祉,应该时时刻刻受到纳税人的监督,在制定、审批、实施免税政策时,必须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如果“把持”政策的是极少数几个人,又缺乏相应的监督和“阳光照射”,阴暗角落里必然会上演一手收钱一手免税的把戏,而被侮辱和损害的,就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刚性和公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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